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焊接技术的工程建设企业、社会团体及与焊接业务有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技术技能专家、学者、企业家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本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通过的会费标准额度,不具有浮动性。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单位会员根据会员单位性质及在协会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6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

 

第七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协会会费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和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以及为协会下属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经费。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等;

(二)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调查;

(三)组织、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四)国际交流与联络活动;

(五)乡村振兴、支教等公益性活动;

(六)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七)协会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支出;

(八)协会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九)协会会刊、网站及自媒体运行和管理支出;

(十)协会管理有关的其他必须支出。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按照协会规章制度,严格会费使用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十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将应交会费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到协会财务部门。经批准新入会的会员,在入会后一个月内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及监事会的监督,并按规定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协会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章  基本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依照《章程》为会员单位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行约行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不断规范企业市场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转型,引导会员通过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协调企业关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努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和争取政策支持;

(三)代表行业、组织会员同国内外相关企业、经济组织开展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事务,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开展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围绕行业发展战略需要,以焊接技术发展中重大、前沿、新兴的领域为导向,深化全面焊接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焊接工程质量。

(四)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为培育高素质的“大国工匠”夯基固本;组织开展各行业、各层次职业技能竞赛,为中国制造、中国创造提供支撑。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会刊,建设和管理协会网站,组织出版焊接技术、质量管理类的书刊、资料,举办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协会收取会费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