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事焊接技术的工程建设企业、社会团体及与焊接业务有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技术技能专家、学者、企业家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费是本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本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报建设部、民政部、财政  部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4000元。

第七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中国工程建设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为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协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会员单位将应交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到协会财务部。

第十二条    协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民政部要求,2018年3月协会召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