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章程

(2020年9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简称“中国工程焊协”,英文译名为China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Wel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ECW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从事焊接技术的工程建设企业、社会团体及与焊接业务有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技术技能专家、学者、企业家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市场为基础,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焊接技术进步为导向,自主办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通过为政府、行业、会员、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焊接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焊接工程质量,推进清洁高效焊接加工工艺的应用,实现绿色生产;强化标准化建设,加快焊接标准国际化进程;加强焊接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为优秀工程的创建和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为把我国建设成为拥有焊接先进技术的制造业强国做出贡献。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协会的网址:http://www.cecw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行业统计调查,研究分析行业运行状况。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焊接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适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行业、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规划提出建议。

(三)参与有关焊接及相关技术领域经济技术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订;对有关焊接及相关技术领域发展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贯彻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适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不断完善等级评定和技术考核办法,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焊接技术创优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

(五)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构建工程建设焊接社团标准体系,组织研究制定相关协会标准;参与制(修)订焊接及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推进国家、协会标准,促进我国焊接标准国际化进程。

(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培训,培养焊接领域专业技能人才。建立和完善焊接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工程建设领域焊接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焊接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经政府部门审核确认,开展焊接从业人员水平评价;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焊接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为焊接技术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推动焊接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七)组织开展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焊接从业人员参与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活动。

(八)组织焊接技术开发、技术交流以及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宣传焊接技术发展的新动态及交流焊接施工经验,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九)跟踪和掌握行业和会员单位应用清洁高效焊接加工工艺实现绿色生产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在行业内推广。

(十)协调和支持会员单位开展焊接劳务服务。

(十一)加强与国际焊接组织、有关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与焊接相关的企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单位;

(二)个人会员要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专家及国家级焊接大师工作室的带头人,并经理事推荐;

(三)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团体会员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个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证书、文件(复印件)、理事推荐函。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备案注册;

(五)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配合行业统计工作,准确提供相关信息;

(七)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在本协会刊物、网站及业内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五)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由本协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个人会员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主持。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理事应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领导、焊接专业的教授或责任工程师;

(二)个人理事需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单位理事代表由于其职务变更、退休、离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该单位推荐新任该职务的负责人接任,并报本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奖励对本协会工作和行业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及个人;审议奖励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不含党组织负责人,下同)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五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40—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秘书长为专职;

(五)秘书长须为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焊接领域专家(学者);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聘任本协会名誉职务的人选,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审定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可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完善协会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相应的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2020年9月5日修订,于下次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时予以确认。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