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焊协 [2016] 02 号

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

    现将《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秘书处

2016年1月10日

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办、承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参赛人员不受资历、学历和职务限制,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竞赛。参赛组队一般以地方省(市)、集团公司、独立法人企业、院校、劳动者个体为单位。

    第三条  协会统筹安排职业技能竞赛,由行业、地方省(市)、企业集团、企业和院校申请承办、协办。

    第四条  技能竞赛需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报备的,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协会相关领导、主办单位、承办(协办)单位的领导、有关专家组成,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监察仲裁组,办公室下设裁判组和会务组。

    第六条  组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批准竞赛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和竞赛规则;

    (二)确定竞赛奖励办法;

    (三)指导办公室和监察仲裁组工作;

    (四)裁决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

    (五)确认竞赛成绩。

    第七条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为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上报竞赛年度计划,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部门申请竞赛立项备案;

    (二)制定竞赛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竞赛技术文件和竞赛规则;

    (四)审查参赛选手、裁判员资格,

    (五)指导检查承办单位的赛务筹备工作;

    (六)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报竞赛情况总结材料及办理获奖选手荣获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手续等;

    (七)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组委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原则上由协会主管领导担任。当协会与其他机构共同举办竞赛活动时,主任的人选可按有利于行业(企业集团)协调、有利于竞赛工作开展的原则协商确定。

    副主任由主办单位领导、承办(协办)单位领导、协会相关领导、总裁判长共同担任。

    第九条  监察仲裁组成员原则上由组委会领导、协会相关领导、以及组委会从各行业(企业集团)中选派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监督竞赛全过程;

    (二)受理参赛队及选手的申诉,提出意见报组委会审批;

    (三)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裁判组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成员由各行业(企业集团)、承办(协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一)起草竞赛技术文件;

    (二)起草竞赛规则;

    (三)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四)检查验收竞赛场地的设施和器具;

    (五)负责竞赛的执裁及成绩统计工作;

    (六)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会务组成员主要由承(协)办单位选派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竞赛接待及宣传工作;

    (二)负责竞赛现场和赛务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竞赛的交通及安全保卫工作;

    (四)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或会员单位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成立分支机构或会员单位竞赛组委会,并在协会秘书处备案,可在协会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竞赛工作。

第三章  竞赛裁判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执裁工作由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由组委会办公室推荐,裁判员由组委会从各参赛队推荐的 有资质的裁判员中选任,并报组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裁判组设总裁判长1名,副总裁判长若干名(一般由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裁判长担任);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分别设裁判长1名,副裁判长、裁判员若干名。

裁判长负责本职业技能竞赛的总裁和竞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为:检查落实本职业技能竞赛的准备工作,协调和处理竞赛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负责本职业技能竞赛的成绩解密和统计工作;对竞赛期间选手的违规行为进行裁决。

    副裁判长协助裁判长工作,按照裁判长的分工履行授权职能。

    裁判员恪守“公平、公正、公开”的执裁原则,按裁判长的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裁判员违规的处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组委会除按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办法对执裁裁判员进行管理外,在每次竞赛结束后,由组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其执裁情况进行测评,并作为今后选聘裁判和改进裁判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  竞赛工种和举办周期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工种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应选择具有行业特点、适用范围广、技术含量高的职业(工种)作为竞赛项目。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文件由裁判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吸收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组委会审定批准。各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进行,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比例依据竞赛工种确定。基础知识考试命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协会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初赛和决赛,在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统一协调下实施。

    第二十条  初赛由各行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企业、地方省(市)或相关机构自行组织,并组队参加决赛。

    第二十一条  决赛在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领导下,由承办(协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决赛活动包括开幕式、技能竞赛、闭幕式。

    开幕式主要内容:选手入场式、奏(唱)国歌、承办(协办)单位领导致辞、来宾致辞、总裁判长发言、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组委会主任致开幕辞等。

技能竞赛主要内容:抽签、基础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竞赛。

    闭幕式主要内容:总裁判长宣布竞赛成绩,技术专家进行赛事技术点评,组委会领导宣布获奖单位及个人名单、宣布表彰决定、向优胜选手和单位颁奖、宣布下届竞赛承办(协办)单位并举行会旗交接、致闭幕辞。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承办(协办)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等,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竞赛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上报竞赛的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

第六章  技术点评和竞赛总结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技术交流,在竞赛期间,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将举办竞赛结果技术点评会,邀请参赛选手、领队、裁判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技术点评专家应精通本职业(工种)的相关技术技能,熟悉竞赛的评判规则和技术文件,并参加竞赛的前期技术准备工作和决赛裁判工作等,一般由各职业决赛裁判长或副裁判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点评主要内容:命题分析、评判分析、成绩分析和本职业技能水平发展趋势等。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结束后,组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和材料,对竞赛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向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届竞赛的书面总结材料及奖励申报表。

    书面总结材料包括组委会文件、各职业技能竞赛的工作总结、技术点评材料、各职业技能竞赛的团体和个人成绩单、竞赛宣传材料等内容。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协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经费以下列方式筹集:

    (一)承办(协办)单位资助;

    (二)政府拨款;

    (三)有关单位的赞助费;

    (四)选手参赛费;

    (五)协会资助。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原则是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一)经国家批准由协会主办的国家二类竞赛

    1、获得各职业决赛第1-3名的选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规定和程序晋升职业资格。

    2、获得各职业技能竞赛总人数前30%的选手,由竞赛组委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系统技术能手”称号,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规定和程序晋升职业资格。

    3、获得团体总分前6名的代表队,由竞赛组委会颁发“团体优秀奖”。

    4、对领导重视、组织出色、成绩突出的代表队,由竞赛组委会颁发“优秀组织奖”。

    5、凡参加决赛但未获得名次的选手均由竞赛组委会颁发“全国工程建设系统优秀选手”证书。

    6、获奖选手的一次性物质奖励按竞赛实施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二)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列入国家二类竞赛项目

    1、获得决赛第1-15名的选手,由竞赛组委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系统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一定额度的奖金,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等级。

    2、获得团体总分前6名的代表队,由竞赛组委会颁发“团体优秀奖”。

    3、对领导重视、组织出色、成绩突出的代表队,由竞赛组委会颁发“优秀组织奖”。

第九章  竞赛标识

    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场地、设备、旗帜、宣传用品、纪念品等均须统一使用协会规定的竞赛标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树立职业安全和环保理念,竞赛场地应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根据职业技能的发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需要,协会可开展专项职业竞赛活动(办法另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在职业技能竞赛的工作文件或技术文件中加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